随着小高层和高层楼房的日益增多,百姓乘坐电梯也越来越普遍,若发现电梯速度不正常时,应两腿微弯,上身向前倾斜,以应对可能受到的冲击。电梯突然停运时,不要轻易趴门爬出,以防止电梯突然开动,造成伤害。被困电梯时,要立即通过警铃、对讲机、电话、大声呼叫、间歇性拍打电梯门等方式求救。电梯突然出了故障,被困的乘客*怕救援人员迟迟不到。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正在征求意见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规则》中,对电梯困人的救援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专业维修人员抵达现场救援的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对于《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出3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南京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的叶处长认为,结合大城市的交通容易拥堵的实际情况来看,达到这个要求相当不容易。为此,各个电梯维护养护单位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维修点的分布,布置更多更密的维修点。同时,他也表示,该《规则》的性质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一旦正式实施,将具有强制性。关注电梯装修的发展
+
2007年至今,上海市部分区县政府组织开展了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和改造更新试点工作,已对2479台(区县实事项目)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进行了评估,另有220台或为业主自行申请评估、或电梯已进行改造更新而未评估,还有2588台未进行评估。2479的评估结论建议分别为:存在Ⅰ类风险需更新的349台(占14.1%)、需改造的508台(占20.5%),存在Ⅱ类风险需修理的1577台(占63.6%),存在Ⅲ类风险(情况较好)仅需加强管理和维保的45台(占1.8%)。 通过安全评估目前上海市已有711台电梯实施了修理、改造或者更新(其中,修理250台,改造307台,更新154台)。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市 长2015年2月27日— 1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第三条 (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本市建设、规划、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保险)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六条 (采用先进技术)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第七条 (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八条 (行业协会)本市电梯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开展以下工作:(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方案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 3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三)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第二章 生 产第九条 (电梯生产质量要求)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第十条 (电梯出厂文件)电梯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的责任)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4 —(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电梯设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远程监测装置)在本市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鼓励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护保养— 5 —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的标准规范,并对制造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远程监测系统运用情况实施监督抽查.第十五条 (施工告知)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监督检验.建设项目需安装电梯的,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书面告知时,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管理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6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自行检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实行自行检测.经自行检测合格的,方可报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证明文件和技术支持)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监督检验证明.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制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承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九条 (电梯所有权人)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第二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 7 —(一)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使用管理单位;(二)电梯所有权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属于业主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使用登记)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不得晚于电梯投入使用后30日.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二条 (使用基本要求)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方式,委托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签订合同前应当查验相关资质证书.使用管理单位具备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 8 —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信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第二十三条 (日常安全管理职责)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巡视电梯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巡视记录至少保存5年;(二)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三)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协助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五)在需要暂停使用的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告示,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六)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予以劝阻;(七)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二十四条 (乘客行为规范)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9 —(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五)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除执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四)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第二十六条 (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10 —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 (定期检验)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按照规定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因建筑物改造、维护等原因,电梯需要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恢复使用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并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每5年在定期检验时,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第二十八条 (电梯运行费用管理)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 11 —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房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12 —第四章 维护保养第二十九条 (维护保养单位的基本要求)在本市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电梯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资质,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未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在本市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公开已备案的维护保养单位相关信息.第三十条 (承接维护保养业务)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对电梯状态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第三十一条 (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教育)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支持作业人员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 13 —5年.第三十二条 (维护保养单位职责)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三)对住宅小区电梯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四)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五)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六)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七)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对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八)至少每6个月对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 14 —(九)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第三十三条 (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维护保养)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第三十四条 (老旧电梯的维护保养)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职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三)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四)对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15 —义务;(五)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 (检验机构特别规定)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布*近一次电梯检验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人员和检验结论等内容;(三)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执行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四)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七条 (安全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16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电梯安全评估规范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二)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下列专项监督检查:— 17 —(一)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二)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老旧电梯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电梯和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第四十条 (安全监察指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第四十一条 (约谈)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第四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对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 18 —况.对有不良记录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者12个月内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第四十三条 (严重隐患的处置)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需暂停使用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视情况作出停止使用电梯的指令、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或者作出需要作进一步技术鉴定的决定.第四十四条 (事故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五条 (信息公布)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电梯安全状况报告,内容包括:(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二)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 19 —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住宅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筹集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七条 (投诉、举报)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电梯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单位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托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 20 —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对使用管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张贴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未做巡视记录并保存5年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的.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查验相关资质证书,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装修电梯轿厢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 21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电梯发生事故时,未按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第五十条 (违反电梯运行费用管理规定的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未单独列账或者未按期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对维护保养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展业务前,未将相关信息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发生变化未将变更信息备案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维护保养计划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在住宅小区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保存5年的.— 22 —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明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应急救援电话未能24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未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未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公共交通场所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交通场所的使用管理单位未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对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3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公布*近一次检验信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行政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 24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电梯重大事故发生的;(二)发生电梯重大事故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的“使用管理单位”,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进行修理的活动.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本办法所称的“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的电梯;(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五)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第五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 25 —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26 — 报送: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主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抄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28日印发
+
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5]3号)、《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沪府办〔2015〕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1号)要求,为有效推进落实“完成1200台2000年以前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实事项目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按时完成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范围 对2000年1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尚未进行过安全评估的住宅小区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主要涉及早期商品房、“售后房”、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以及混合型住宅等小区的老旧电梯(经前期排摸共2588台)。今后的安全评估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任务 根据《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计划用2年时间完成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其中2015年实事项目任务为1200台(各区、县基本任务分配表见附件)。各区、县政府应力争提前超额完成,除按照实事项目分配的基本任务外,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目标任务,早日完成本辖区住宅小区老旧电梯的安全评估工作。 二、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计划,宣传动员 各区、县政府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1号)要求和本方案确定的基本任务,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实事项目涉及的住宅小区和具体电梯,建立台帐清单;具体进度计划应按照“市政府实事项目推进工作会议”要求,分解到每个月,以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并报市质量技监局备案。 各区、县政府应组织区、县质量技监、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和街镇深入相关住宅小区,向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广泛宣传电梯安全评估的目的、意义、作用及评估政策,发动相关住宅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实施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实事项目。(2015年3月底前完成) (二)确定机构,加强监督 各区、县政府应充分考虑到实事项目时间紧、任务重的客观因素,采取合适的方式,按规定程序尽快确定评估机构,为实施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2015年3月底前完成) 安全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具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对已从事过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优先考虑。目前,本市符合以上条件的评估机构分别为: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浦东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上海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他具有电梯检验资质的宝山、嘉定、青浦、闵行、松江、金山、奉贤、崇明8个区(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也可从事电梯安全评估工作。 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应按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并加强督促和协调。 (三) 实施评估,出具报告 承担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上海市地方标准《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DT31/T 885-2015)的要求以及合同规定,制定安全评估方案、计划,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具体的安全评估流程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电梯安全评估应按计划实施。 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电梯安全评估后,应及时出具评估报告,提交给区、县政府(委托方)及相关方。评估报告应明确评估依据、评估人员及其资质、评估内容、评估结论以及建议等,评估报告格式应按照《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标准的要求,具体参照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制定的电梯安全评估报告样式执行。同时,评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安全评估工作的记录、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2015年11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验收,工作对接 各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开展的电梯安全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市质量技监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安全评估的计划任务与实际完成情况、评估质量、工作流程、实施状态、资金使用规范等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形成验收报告。 根据电梯安全评估建议,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牵头研究明确修理改造更新的资金筹集原则和渠道,推进住宅小区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并指导、督促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2015年12月底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牵头开展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制订《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统一评估要求,督促、指导、检查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配合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实施,指导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协助街镇、居委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和决策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组织区、县相关部门、街镇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安全评估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计划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评估费用保障。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费用由各区、县政府财政承担。可参考历年来区、县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每台0.5万元左右的额度执行,具体数额通过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约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 完成1200台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201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切实办好此件民生实事;应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有序推进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有条件的区、县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所有评估工作。 (二)精心组织,严格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质量、工作进度。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镇应做好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动员、准备、实施、总结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顺利推进。承担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按各区、县的需求,及时配备、调整足够的力量,严格依据规范,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电梯安全评估工作质量。 (三)加强督查,抓好落实 市质量技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1号)要求,督促检查各区、县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开展情况,抽查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对进度较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以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四)强化宣传,报送信息 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相关政策,以及电梯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评估的认识和乘用电梯文明意识。工作中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沟通协调解决问题。各区、县应认真统计相关工作信息,每月底前须及时将当月工作计划的完成进度情况报送市质量技监局(联系人:王强,联系电话:54264238,13817567603,邮箱:qwang@shzj.gov.cn),市质量技监局汇总后每月5日报市政府,在政府网站通报各区、县每季度工作完成情况。 附件:各区(县)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基本任务分配表附件各区(县)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基本任务分配表序号区(县)需安全评估数量(台)2015年完成数量(台)二季度完成数量(台)三季度完成数量(台)四季度完成数量(台)1黄浦区1225005002徐汇区5582501807003长宁区1054040004静安区3661600601005闸北区270130013006虹口区343150015007杨浦区272727008闵行区5512400402009宝山区1010100010嘉定区1414140011浦东新区17380800012金山区6660013松江区2828280014青浦区1515150015合计25881200400500300
+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XXX-2015 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Rule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Existing Lifts 2015-XX-XX发布 2015-XX-XX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目 次 I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估机构要求 14.1 基本要求 14.2 制度要求 14.3 人员要求 24.4 设备要求 25 评估过程要求 25.1 程序 25.2 前期准备 25.3 现场评估 25.4 风险等级评定 75.5 降低风险的措施 85.6 综合结论判定 86 评估报告要求 9附录A(资料性附录) 报告格式 11A.1 封面 11A.2 扉页 12A.3 报告内容 13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上海**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炜、方良、徐国强、舒文华、陈志华、曹奕刚、戴行刚、虞烽、吴爱中、钱洪、张鹏、徐卫玉、谈亚兴、邹徵。 000011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曳引式电梯安全评估机构、评估过程、评估报告的要求。00001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 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0900《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估和降低的方法》GB 24804《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DB31/T610《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000013 GB/T 7024、GB 7588、GB/T20900和GB 24804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在用电梯 existing lift;已投入使用的电梯。3.2安全评估 safety assessment评估机构接受用户委托,以实现电梯安全为目的,通过查找设备本体、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一个或多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定,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的活动。3.3 风险隐患 potential risk设备本体、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中存在的危险缺陷,如电梯设备的老化磨损或设备、管理活动、日常维护保养中存在的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情况等。000014 000014.1 安全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具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000014.2 4.2.1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的要求制定包括安全评估程序和安全评估流程在内安全评估作业指导文件,在本机构正式发布。4.2.2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对电梯安全评估质量实施控制,并对安全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000014.3 4.3.1 从事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应有与电梯相关检验检测或三年以上电梯专业技术工作经历。4.3.2 安全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由二名(含)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组长应具有**技术职称或电梯检验师(含)以上资格。评估组组长基本要求:a) 熟悉电梯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法规标准;b) 掌握电梯安全评估过程;c) 不受任何偏见影响;d) 具有保障安全评估公正实施的组织能力;e) 当评估不能达成一致时具有仲裁能力。000014.4 评估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评估需求的仪器设备和工具。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测量范围和精度应当满足要求。000015 要求000015.1 安全评估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现场评估,风险等级评定,出具安全评估报告。000015.2 准备5.2.1 在安全评估过程开始之前,应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估目的和评估内容并书面确认。评估内容可包括以下的一个或多个:a) 设备本体b) 使用管理c) 日常维护保养5.2.2 评估人员开展现场评估时应当完整做好记录。000015.3 估5.3.1 设备本体设备本体的风险隐患查找应当根据确定的内容,选择下列相关项目,包含以下一个或多个,但不限于下列项目内容:a) 基本情况1) 档案、记录等资料管理情况;2) 零配件的更换及供应情况;3) 运行状况;4) 故障及维修情况。b) 机房区域及警示标志1) 机房环境及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安全通道;2) 机房及滑轮间警示标识;3) 机房和滑轮间的防滑地面;4) 机房地面高度差和凹坑;5) 机房和滑轮间有足够的照明;6) 机房内用于搬运设备的金属支架或吊钩;7) 温度控制;8) 机房噪音(定量);9) 工作安全区间;10) 旋转部件的安全防护。c) 减速箱和曳引轮1) 渗漏油情况;2) 齿轮油;3) 齿轮副间隙;4) 啮合面状态;5) 齿轮点蚀情况;6) 轴承润滑;7) 振动;8) 曳引轮绳槽磨损。d) 联轴器1) 径向跳动;2) 轴向窜动;3) 联接情况。e) 电动机1) 轴承润滑;2) 轴承振动;3) 绝缘;4) 电机运转状况;5) 电机运转温度;6) 过热保护;7) 编码器。f) 制动器1) 工作状况;2) 维持电压;3) 松闸装置;4) 制动器线圈温升;5) 制动器型式。g) 救援装置1) 手动;2) 电动;3) 操作说明;4) 平层标志。h) 层门与门锁1) 门锁结构;2) 证实层门闭合的电气装置;3) 滚轮磨损;4) 门球磨损;5) 门滑块磨损与固定;6) 紧急开锁装置;7) 厅门地坎与厅门地平之间高度差;8) 层门自动关闭装置;9) 层门的导向装置。i) 供电设备1) 总电源开关设置;2) 电源进线;3) 电动机和其它电气设备的保护;4) 总电源开关容量;5) 照明(开关)。j) 井道1) 随行电缆;2) 补偿绳(链)及二次保护;3) 顶层高度;4) 底坑深度;5) 安全门有效情况;6) 井道照明;7) 门刀与地坎间隙8) 门刀与门球间隙;9) 厅门侧井道壁凸出物;10) 井道孔洞封闭与防护。k) 对重装置1) 护栏;2) 对重轮防护情况;3) 对重块、架损坏和紧固;4) 对重靴衬间隙、磨损。l) 运行区域的安全保护1) 轿厢运行极限位置的开关的有效性;2) 平层感应装置。m) 导轨1) 导轨形式;2) 固定情况;3) 导轨顶面偏差。n) 悬挂装置1) 钢丝绳磨损;2) 钢丝绳断丝;3) 绳头组合和绳头板情况;4) 钢丝绳张力;5) 其他类型的悬挂装置。o) 轿厢1) 轿厢照明、通话、风扇和应急照明;2) 自动门防止夹人装置功能可靠;3) 轿厢有效面积与额定载重量的关系;4) 安全窗;5) 轿顶检修装置;6) 通风孔。p) 底坑1) 底坑扶梯;2) 缓冲器完好、固定、功能可靠;3) 停止装置、照明;4) 底坑底人可到达空间的保护;5) 限速器张紧轮(位置、防护);6) 补偿装置。q) 控制柜1) 接线状况;2) 接地导通性能;3) 绝缘性能;4) 变频器工作温度;5) 相序保护装置;6) 继电器、接触器工作情况;7) 安全电路;8) 印刷电路板;9) 紧急电动运行;10) 切断制动器电流的接触器;11) 切断主回路电流的接触器。r) 功能试验1) 平衡系数;2) 超载保护;3) 曳引能力;4) 平层精度;5) 安全钳-限速器联动;6) 空载向上制动距离;7) 门锁回路继电器应符合安全电路要求;8) 操作信号;9)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s) 乘运质量1) 全程运行时间;2) 运行噪音;3) 启动加、减速度;4) 电梯运行速度偏差;5) 轿厢**水平振动;6) 轿厢**垂直振动。5.3.2 使用管理a) 电梯使用登记证有效性;b) 电梯保养合同的有效性;c) 电梯制造、安装、维保、修理、改造单位资格符合性;d) 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情况;e) 建立各项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情况;f) 各项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g)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履行和记录情况;h) 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情况;i) 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改造资金落实情况;j) 运行环境。5.3.3 日常维护保养a) 维护保养单位资质的有效性;b) 作业指导文件的有效性;c) 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义务情况;d) 维护保养工作执行情况;e) 维护保养单位的自检情况;f) 维护保养单位对维保质量的考核情况;g) 使用单位对维保服务质量评价情况;h) 维护保养人员技术能力。000015.4 5.4.1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伤害发生的概率等级和严重程度对查找的风险隐患进行风险评定,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类别。5.4.2 风险等级评定应根据GB/T20900-2007附录C中所规定的伤害发生的严重程度和伤害发生的概率等级,组合形成不同的GB/T20900-2007附录D表D.1中所列的风险等级,得出表D.2中的I、II、III类风险类别。5.4.2.1 风险类别a) I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以降低风险;b) II需要复查,在考虑解决方案和社会价值的实用性后,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防护措施来降低风险;c) III不需要任何行动。5.4.2.2 严重程度a) 1-高——死亡、系统损失或严重的环境损害;b) 2-中——严重损伤、严重职业病、主要的系统或环境损害;c) 3-低——较小损伤、较轻的职业病、次要的系统或环境损害;d) 4-可忽略——不会引起伤害、职业病、系统或环境损害。5.4.2.3 概率等级a) A-频繁——在使用寿命内很可能经常发生;b) B-很可能——使用寿命内很可能发生数次;c) C-偶尔——在使用寿命内很可能至少发生一次;d) D-极少——未必发生,但在使用寿命内可能发生;e) E-不太可能——在使用寿命内很不可能发生;f) F-不可能——概率几乎为零。5.4.2.5 风险类别判定准则 000015.5 根据每个项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总结电梯设备本体、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为降低风险而采取的措施。降低风险的措施应按以下方式进行。a) 对于被识别出有风险隐患的部件达到DB31/T610-2012《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判废要求的,需采取更换电梯部件来消除风险。b) 被识别出有风险隐患的部件未达到DB31/T610-2012《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判废要求的,需采取调整电梯部件来消除风险。c) 被识别出的风险隐患可按照GB24804的要求确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d) 对于被识别出的风险不能被消除或降低,应告知使用者该装置、系统或过程的**风险,如增加警示标志等。000015.6 5.6.1 综合安全状况等级判定在确定每一种风险情节的风险类别后,按如下方法评定综合安全状况等级:a) 将三种风险类别分别按照表5-1所示规则赋值:表5-1风险类别ⅠⅡⅢ值012假设vi(i=1,…,n)为对应于第i个风险情节的风险类别的取值,其中n为所有进行评估的风险情节的个数。b)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综合安全状况得分:c) 根据得分情况,按照表5-2判断综合安全状况等级表5-2D00<D≤8585<D≤9595<D综合安全状况等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6.2 结论根据综合安全状况等级判定,综合存在的风险和降低风险保护措施的成本,安全评估机构可以按照下列原则给出相应的安全评估结论:a) 对于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的,应当建议电梯立即停用,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风险后方可使用。b) 对于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三级的,应当尽快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风险。c) 对于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二级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d) 对于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一级的,对评估指出的风险需要加强监护。5.6.3 纠正措施的建议a) 对存在风险项目的零部件通过维修或可以恢复其安全功能的,应当提出对该电梯进行维修的建议。b) 对存在风险项目的零部件通过维修不能恢复其安全功能的,应当提出对该电梯进行改造的建议。c) 对存在风险项目的零部件不能通过维修或改造恢复其安全功能的,或维修或改造更换零部件的价值高于同类整机价值的50%的,宜提出对该电梯进行更新。d) 对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000016 要求6.1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电梯安全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内容、评估人员组成、电梯设备概况、评估过程及主要仪器设备、电梯安全评估技术分析、电梯安全评估综合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可根据委托单位的委托项目作相应调整。6.2安全评估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安全评估报告的结论页应当有安全评估、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安全评估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安全评估报告中的电梯设备概况、综合分析内容与安全评估综合结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的内容描述:a) 电梯设备概况内容应当至少包括:1) 电梯基本参数;2)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b) 电梯安全评估综合分析内容应当至少包括:1) 电梯设备本体安全评估分析,按设备不同系统分析各项目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2) 电梯使用管理情况、维护保养情况分析,分别提出存在问题和加强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建议。c) 安全评估报告中使用下列综合结论:1) 本次安全评估,该电梯安全等级为x级,建议XX(更新、改造、维修)。2) 本次安全评估,该电梯安全等级为一级,无需采取其他措施,可继续使用。 A资料性附录)电梯安全评估报告设 备 名 称 委 托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安全评估单位) 声 明 1.XXXXXX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电梯安全评估。2.本报告中给出的评估意见仅对被评估电梯的当时状况有效,当评估后电梯及其环境出现任何变更时,本评估意见中涉及的相关项目和结论都不再适用。3.在任何情况下,若需引用本报告中的结果或数据都应保持其本来的意义,不得擅自进行增加、修改、伪造或掩盖事实。4.为保证委托方利益,本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不向第三方提供,并为其保密。未经本机构同意,委托方不能将此报告外传,或将报告中的某一部分拷贝。5.委托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6.电梯安全评估是针对本台电梯的现状提出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和改进建议,不能取代日常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管理及国家规定的定期检验。建议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对本报告提出的对策与措施予以重视,加强电梯日常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维修检查,以防患于未然,对措施要求中需改进的技术要求应当落实整改。电梯安全评估报告一、目的和依据(内容包括委托单位、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评估依据等。)二、评估内容(评估项目内容概述,评估具体内容和结果可见附件。)三、电梯概况(一)电梯基本参数使用地点注册代码设备编号电梯型号服务层站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制造(改造)单位制造(改造)日期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 (二)电梯基本情况(内容包括电梯制造情况、使用情况、故障情况和维修情况等。)四、评估过程和主要仪器设备(内容包括评估日期、评估地点、评估内容、评估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五、评估意见(一)对电梯设备评估意见(综述评估发现风险的数量、等级和原因。)序号编号问题描述风险类别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对策与措施1234…注:表中字体加粗内容为具有严重安全隐患并建议立即维修的项目。(二)对使用管理情况评估意见(综述评估发现的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对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评估意见(综述评估发现的日常维护保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六、评估结论及建议(根据本标准5.6的要求给出评估结论及建议。) 评估组长: 评估组员: 日期:审核: 日期:批准: 日期:附件1电梯设备评估表序号项目编号检测内容参考标准/规范/要求检测结果严重程度概率等级风险类别需采取措施12345…附件2使用管理情况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编号评估要求规范评估结论备注1 2 3 4 5 …注:在评估过程中对存在不符合的项目在评估结论中注明不符合。附件3维护保养情况评估表序号评估内容编号评估要求规范评估结论备注1 2 3 4 5 …注:在评估过程中对存在不符合的项目在评估结论中注明不符合。
+
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费用由各区、县政府财政承担。可参考历年来区、县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每台0.5万元左右的额度执行,具体数额通过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