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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约谈电梯生产维保单位 试水电梯责任险
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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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全市48家电梯生产和维保单位,就推行电梯责任险进行集体约谈。
    目前,义乌共有电梯1.6万余台,占整个金华地区的三分之二,其中安装使用10年以上的有2000多台,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有158台。随着该市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电梯事故也引发关注,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电梯涉及的相关方又较多,一旦事故发生,相关责任鉴定困难就成为受害者不得不面对的窘境。为此,义乌市局与中保财险义乌分公司协商,尝试建立电梯事故社会救助机制,推行电梯责任保险,以期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风险转移,及时赔付受害者,维护社会稳定。
    电梯责任保险是指保险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过失、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按保单约定负责赔偿。
    此次推行的电梯责任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鼓励性政策。根据实施方案,投保人或缴保费人有: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所有人、维保单位等四类主体,明确缴费人即投保人为第一受益人,在发生涉及多方责任的事故后,缴费人作为第一顺序被保险人享受优先获赔的权益,充分保障缴费人为**获益方。而保障对象则进行了扩展,无论是谁缴保费,除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所有人、维保单位外的所有乘坐人都可以根据电梯责任险的保险条款,获得保障权益。这样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淡化了赔偿的责任约定和责任比例,有力保障了电梯乘坐人的权益。在投保方式上,该电梯责任保险实行投保代理人制度,在试点期间由电梯维保单位统一代理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电梯维保单位既是投保义务人,也是投保代理人。保费额度设计根据不同电梯区分为六种情形,保费由100到600元不等。根据保险条款,如发生电梯伤亡事故,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20万的保障,**可达100万元;财产险**限额0.5万元,**可达5万元;单台电梯累计及每次限额**为100万元,**可达300万元。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有益尝试。用商业手段实现责任风险的转移,是解决特种设备责任赔偿法律纠纷,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有助于推进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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